萍鄉于三國吳寶鼎二年(267年)設縣,元貞元年(1295年)萍鄉由縣升格為州,明洪武二年(1369年)由州改為縣,清朝時屬江西省袁州府。民國3年(1914年)屬廬陵道,民國15年直隸于省,民國20年,屬第八行政區。新中國成立后屬南昌專區,1959年1月,南昌專區改名為宜春專區,萍鄉屬宜春專區。 1957年,中共萍鄉縣委向中共江西省委申請成立以萍鄉城為中心的萍鄉市。1958年1月13日,中共江西省委經過常委會和省委書記處辦公會兩次研究批復:暫緩考慮。1960年3月19日,省委、省人委決定建立萍鄉市,屬省管轄,仍保留萍鄉縣建制,市、縣合署辦公。 1960年9月30日,國務院召開的104次會議決定,設立萍鄉市,撤銷萍鄉縣,以原萍鄉縣的行政區域為萍鄉市的行政區域,由宜春專區代管。 1970年3月10日,經國務院批準,萍鄉市改為省轄市,行政區域不變。 萍鄉獲批為省轄市的影響廣泛,意義深遠。首先,行政機構體制發生變化,成立了一批新機構。如1970年5月成立了市建工局、交通局,6月設立了萍鄉市電影管理站,7月成立了萍鄉市衛生學校等等。 其次,助推了萍鄉的城市建設和管理。1970年9月20日,萍鄉市革命委員會發布《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的布告》,這是萍鄉市劃為省轄市以來首次發布以城市建設為主題的布告,使城鎮建設逐步走向統籌兼顧,全面規劃,市容市貌更加整潔。 再次,成立了眾多經濟實體,經濟建設明顯提速。1970年3月至12月,我市成立了以萍鄉市冠名的企業多達20余家,如萍鄉市電線廠、萍鄉市無線電四廠、萍鄉市橡膠廠、萍鄉市林業機械廠等等。 來源:萍鄉檔案 |